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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4-10-22 14:13:57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2年12月,张女士与刘先生发生争吵后便离家出走至今。分居期间二人的孩子一直由刘先生独自抚养。2024年9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孩子由刘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庭审中,刘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其自身残疾,目前在公益岗工作,收入较低,抚养费应当每月1000元;同时要求张女士支付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刘先生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十余年之久,诉讼中刘先生也同意离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双方也均同意孩子由刘先生直接抚养。对离婚后的抚养费,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身体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张女士按照每月8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否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均应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张女士与刘先生婚后仅三年,张女士即离家出走,分居时间长达11年之久,在此期间二人孩子尚未生活独立,由张先生一人抚养。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虽然夫妻一方的抚养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仍需承担对其子的抚养义务,在分居期间张女士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而离家出走但都不能因此不尽抚养义务。考虑到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且刘先生因自身残疾原因,分居期间抚养孩子较为艰难,综合以上原因酌定张女士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子女有权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而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处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抚养费也是该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而无需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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