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的雨水篦子连续丢失,给市民出行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近日,马村法院审理一起偷盗雨水篦子,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中旬和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分两次在焦作市马村区东海大道秦庄村口路边盗走4块雨水篦。2024年8月8日凌晨3时许,高某某又在焦作市马村区东海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盗走了8块雨水篦。事后高某某将盗窃的12块雨水篦销赃至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雨水篦价值157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涉案赃物、赃款已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高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说法
雨水篦子虽小,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偷盗雨水篦子或者下水井盖等财物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行人坠入下水道等严重安全事件,根据案件的定性不同,在实践中可能触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老人言,财不进急门,福不入偏门,想要福报,要走正道。在社会治安日益稳定的今天,每个人都应当成为守法的公民,获取财富要通过正当手段,对那些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