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两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案件,经过细致的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案件基本事实:某男与某女于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7年8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1.离婚后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岁止;2.两人的一座房产归男方所有;3.家中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4.离婚后男方补偿女方150000元(自离婚五年内付清)。离婚后,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双方的婚生女支付抚养费,也没有按时向女方支付补偿费用150000元。某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代表双方的婚生女以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情况:某女诉称离婚后某男未向其支付任何150000元的补偿费用。庭审中,某男提交各种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欲证明曾向某女支付过83100元,某女质证后对其中的57800元转账有异议,称某男曾向某女的母亲借款,该部分转账系归还借款,但某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男与其母亲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过对证据细致的审查,发现某男提供的几笔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与银行转账记录系同一转账,不应重复计算,故法院认定某男向某女转账的金额为693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向女方再支付补偿费用80700元。
抚养费纠纷处理情况:自离婚协议签订后,某男从未向双方的婚生女支付过抚养费。某男称离婚后因工作变动、个人变故等多重因素,导致其收入大幅降低,另外其再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子女,负担也较重,故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某女坚决不同意,称双方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某男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某男所称各种理由并不是不支付抚养费和降低抚养费标准的理由。经过法院审理,男方所陈述基本属实,便展开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某女最终同意起诉后的抚养费标准降低至1500元,但起诉之前所拖欠的抚养费仍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
上述两个案件均已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细致公正十分感动,向马村法院献上了锦旗。鲜红的锦旗代表的是当事人对马村法院的肯定,也是马村法院继续奋进的动力,马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初心,以更务实的举措回应群众关切,全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