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马村区法院所有处理我们案件的干警,为我们要回来了钱款!”新年上班第4天,马村区法院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该案件经过两次诉讼,第一次诉讼被马村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败诉却为何表示感谢?下面请了解详细案情。
初次起诉被裁定驳回
2024年6月份,马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6万余元广告材料款未支付,该案件由马村区法院王小平速裁团队审理。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原告的起诉主体存在问题,原来原告王某成立注册了一家广告材料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原告王某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而被告卢某系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初交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是通过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的微信聊天达成交易,被告卢某亦称该钱款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而应该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原告王某实际应当以某广告材料店的名义提起诉讼,王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原告王某释明了诉讼风险,解释了上述法律,原告王某表示充分理解并表示愿意撤诉。然而,承办法官却并没有引导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而是裁定驳回了起诉,原来是因为被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原告可以将其交纳的700余元诉讼费申请退还,而申请撤诉却不能退还。“我们速裁团队办的大多是小案子,是老百姓的案子,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能让当事人少负担一些诉讼成本就让当事人少负担一些,能尽快将案件办结就尽快将案件办结,我们的宗旨就是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让当事人少花钱,早拿钱。”承办法官王小平常常对其所带领的审判团队如此教诲。一句“让当事人少花钱,早拿钱”,其中蕴含的是无比热忱的为民情怀,也是对法院工作的深刻诠释。
再次起诉调解结案
被驳回起诉后,王某回去了解了相关法律,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原告,以卢某为法定代理人的某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再次提起了诉讼。该案件又分到了马村法院速裁团队办理,因为有了之前案件的审理过程,承办法官迅速展开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某广告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向原告偿还该广告材料款。
据笔者获悉,某广告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调解方案按时履行,原告向马村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涉款项在过年前1月份就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于是才有了文章开头的“感谢马村区法院所有处理我们案件的干警”。
开年就是开局,奋斗只争朝夕。新的一年,马村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情怀,深化“如我在诉”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