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焦作市马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赵某因与同事安某争用电脑发生争执,赵某出手将安某打成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系2009年毕业的“80”后大学生,经过多次应聘,于2010年初被我市一家公司聘用,在该公司办公室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赵某的同事安某正坐在电脑前打印材料。赵某因急需查一些资料,也想使用电脑,而办公室仅这一台电脑。赵某要求安某让自己先使用,安某声称自己的材料也很急,坚持不让赵某使用。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恼羞成怒的赵某朝安某的右眼打了一拳,致安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发后,赵某积极赔偿安某的损失,并与安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安某200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
焦作市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赵某能赔偿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安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