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天在大街小巷,总能看到成群结队的电动车“风驰电掣”。不得不说,电动车凭借小巧灵活、停放便捷的优势,极大便利了我们的日常出行,但同时也因不规范的使用引发了诸多交通事故,而“小电驴”是否有必要购买车险也不断引发人们关注。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电驴”相撞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被告葛某某骑电动二轮车,在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北孔庄村二道街十字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武某某骑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两车损坏,原告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武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侧粉碎性锁骨骨折,骶骨骨折,左下肢多处挫伤。原告武某某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20000余元,被告葛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马村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葛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葛某某的电动二轮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武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被告葛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原告武某某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本案原告武某某损失均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葛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敲响了警钟:
1.遵守交规,安全出行:电动自行车虽然小巧灵活,但也不能忽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最大保障。
2.购买保险,转嫁风险:电动自行车车主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利于投保人在发生事故需要向受害方理赔时,通过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减轻自己一方的经济压力,同时也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以及时兑现。
3.发生事故,积极处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不要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