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因交通事故没法上班,能向对方索赔误工费。但在家操持家务的“家庭主妇”,出了类似意外,能索要误工费吗?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被告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经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经人民路由东向西崔某某骑电动自行车(附载原告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王某某和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被告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后经鉴定,原告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30日。原告王某某诉称其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因在家照顾老人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某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没有提供务工收入相关证明,而误工费是对收入减少进行的补偿,原告王某某并没有该项损失,故不应当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原告仍具有劳动能力,平时主要从事照顾老人等的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原告受伤,必然影响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故应当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
法官说法
家庭主妇虽无直接收入,但她们承担的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能使家庭其他成员无需借助外来服务,减少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当家庭主妇因侵权行为受伤无法照顾老人,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会受到影响,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符合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