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6月10日,某建设公司与焦作某公司签订了《烟道墙板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建设公司为焦作某公司厂区内的烟道墙板进行施工更换,并对烟道支架与彩板、烟道管与彩板结合处作防水处理,焦作某公司对某建设公司支付施工款,总价款为20余万元,合同约定预留合 同价款的 10%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焦作某公司向其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其他价款。质保期满后,某建设公司向焦作某公司催要质保金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焦作某公司当庭提出反诉,称某建设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在质保期内存在多处漏水现象,焦作某公司多次联系某建设公司进行维修,但一直未取得联系,焦作某公司因此另行寻找第三方进行维修,花费了修理费2万余元,焦作某公司主张某建设公司应当向焦作某公司支付该维修费及违约金。而某建设公司称当时工程的负责人已经离职,从未有人与其联系过维修事宜。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敏锐的意识到双方都不是故意违约,便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事宜,起初双方均态度坚决,不接受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双方初步同意至工程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后再作下一步打算。就这样,法官脱下威严的法袍,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头顶安全帽,至工程实地,看施工成果,观察过现场后,某建设公司承认该工程的设计施工确实存在瑕疵,在下雨天有漏雨的风险。某建设公司设在外地,来施工现场一次不容易,结束后法官提议马上至法院进行调解工作,趁热打铁解决纠纷。调解方案形成了一版又一版,维修成本,人力成本,交通成本,后续的漏雨风险,双方一轮轮的协商与向上汇报,法官一番番的调解与释法明理。天色渐晚,审判庭内仍然是交流得火热,双方终于达成了最终的调解方案,某建设公司不再向焦作某公司主张质保金,焦作某公司也不再向某建设公司主张维修费及违约金,焦作某公司还承诺以后该工程再出现漏雨问题亦不再向某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