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马村区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精神,通过精准适用法律、主动调查取证,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本案中,法官多次深入调查、协调多方,成功为陷入连带抵押困境的企业解除担保责任,彰显了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担当与智慧。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借款人秦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秦某向银行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贷款期限20年,执行浮动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秦某的配偶李某签署共同还款声明,确认作为财产共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以夫妻共有的案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某置业有限公司为秦某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约定自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且银行取得他项权证之日起,至抵押房产取得所有权证时,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但秦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截至2025年2月,累计拖欠本金33万余元、利息及罚息逾1.5万元。
法官多次到不动产中心走访查明:2020年1月,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2022年5月,该房产完成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法院调查确认,抵押预告登记符合法定要件,且不存在失效情形,抵押权自预告登记日起设立。根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因银行已可就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秦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31421.84元,利息13044.99元及罚息。原告某银行对被告秦某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阶段性担保作为一种促成交易成立的有效担保方式,经常可以在分期贷款买入商品房交易中看到,其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买受人、金融机构之间产生,最终目的就是要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司法实践中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审理既要避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迫”、“批量”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企业崩盘的情况出现,还要避免购房者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也要保障金融机构资金的快速回笼。如要实现这一裁判目的,必须要考虑阶段性担保的设立初衷与功能作用,从法律视角审视金融机构的抵押权是否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是否能够免除。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提供的“阶段性连带保证”,以“抵押登记办妥且房产完成所有权登记”为责任免除要件。法院查明案涉房产已完成预告抵押登记及首次所有权登记,且抵押权合法设立,即使房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只要预告抵押登记符合法定要件,债权人可主张抵押权自预告登记日起设立,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企业保证责任因抵押担保“到位”而自动解除,避免了企业承担双重担保责任。本案通过法官主动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精准适用法律解除企业担保责任,严格区分“阶段性担保”与“无限连带担保”,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防止企业因担保链条过长陷入经营困境。
法官提醒
企业在提供阶段性担保时,应明确约定责任解除条件并关注物权登记进展;债权人需及时跟进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担保权利合法有效。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将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查担保责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诚信经营的企业卸下不合理负担,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