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赵某某驾驶货车与李某某骑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赵某某与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某所驾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
2024年12月,李某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赵某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事故认定中,经交警部门委托,李某某骑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故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出交强险部分其愿意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中原告驾驶的车辆被鉴定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但现实生活中符合机动车性能的电动车生产、管理、保检和使用等问题涉及多方面的社会管理因素,并非仅由电动车使用人单方面决定,故在交通事故纠纷实践中,该类车辆应视为非机动车。因此,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对原告扣除交强险赔付的剩余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根据原、被告事故责任和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亲属464948.48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机动车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责任比例的划分取决于案涉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机动车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能力进行判断,解释成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动力,且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等手续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是基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技术角度对电动车的动力、速度、 质量等因素作出的一种推定,是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作出的认定,用以区分事故责任。但是从管理规范角度,相关法律、 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且按照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超标电动车并未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车所有人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也无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若认定李某某骑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依照机动车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损失,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仍按照非机动车事故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