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河南焦作市马村区某村民谷某受雇于包工头王某四,在王某义家自建房工地施工。4月12日上午,谷某在拆除门垛时,墙体突然坍塌,将其砸成重伤。经诊断,谷某全身多处开放性骨折、神经断裂,先后5次住院治疗近300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司法鉴定显示,其左胫骨骨折致慢性骨髓炎构成八级伤残,需24个月误工、护理及营养期。谷某起诉雇主王某四、王某新及房主王某义,索赔57万余元。
各方就事故责任归属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提供了证据。原告谷某主张:他受雇于被告王某四,在王某四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因此王某四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共计5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被告王某四辩称:谷某受伤时所进行的拆除门垛工作,并非其与房主王某义签订的原始施工协议中包含的内容。该工作是房主王某义额外要求的“私活”,并且王某义直接支付了这部分工作的工资(160元/天,另加20元带班费)。因此,他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房主王某义承担,与己无关。被告王某新辩称:首先,他与王某四之间就涉案的王某义家民房工程不存在合伙关系。他从工程的承接、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到人员组织均不知情,也未参与。其次,原告在诉状中也明确是受雇于王某四。因此,他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他认为原告自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指出房主王某义可能是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王某义辩称:拆除门垛的工作已经分包给了王某四,他本人并未直接指挥谷某进行作业(“没有人让谷某去钻墙”),当时他本人在二楼监督其他工作。证人韩某出庭作证,证实拆除门垛的工作确实是房主王某义要求进行的工程,并且工资由王某义支付,但具体施工是由王某四组织工人完成的。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经四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王某四作为雇主,承担70%责任;谷某作为劳务者,自担30%责任;王某新、王某义不承担责任。最终判王某四赔偿谷某33.25万元。
安全责任,雇主首担!“谁请人干活,谁就得负责干活人的安全! 包工头王某四请谷某来施工,双方就形成了雇佣关系(法律叫‘劳务关系’)。谷某在干活时受伤,责任怎么分?要看双方谁有错、错多少。本案中王某四作为雇主和现场管事的人,最大的责任就是保障工地安全。他没能证明自己给工人做了安全培训、提供了防护措施或者现场有人盯着安全,属于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承担七成(70%) 责任。谷某自己作为干活的人,在拆墙这种危险作业时,也应该有安全意识,注意观察环境。他没能证明自己足够小心,所以也要承担三成(30%) 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