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是一句连儿童都会唱的民谣,可焦作市某大型厂矿的厂长赵某却丝毫没把人民利益放到心上,2011年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时任国有企业焦作市某厂厂长的赵某在该厂进行改制评估时,明知该厂外商品楼东头三间门面房属于本厂所有,却未将其纳入评估内容。在利益的熏染下,以20万元人民币将该厂竞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后又将这三间门面房卖给他人,所得款项占为已有。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