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单耳失聪索赔遇阻法院巧调解续保“心声”

发布时间:2025-09-28 10:30:07


  近日,马村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保险公司以免除后续保费的方式变通履行赔付义务,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又创新实现了保险保障的延续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原告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础保额30万元,缴费期30年。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毋先生因右耳听力下降先后在两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

  随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理赔标准”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指出,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轻度听力受损”需双耳听力符合特定标准,“单耳失聪”则需单耳听阈大于91分贝,而毋先生提交的病历显示其仅右耳听力下降,左耳正常,且检查结果未达到理赔阈值。

法院调解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熟悉案情,发现原告在获取理赔款之外与保险公司续保的意愿非常强烈。面对原告的诉求,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深入了解双方意愿。查明事实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释明投保人的实际困境和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向毋先生解释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法律关系。

  经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创造性调解方案:保险公司参照保险合同豁免毋先生自2025年5月27日起应缴纳的各期保险费,视同已缴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常情况下,保险理赔发生后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本案中投保人仍有继续享有保险保障的意愿。法院通过调解创新方案,以保险费豁免形式变通实现保障延续,既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又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新思路。

法官提醒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认真阅读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完整理赔资料;如发生纠纷,可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实现共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3644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