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一次性网购玩具近千件,因主观认识错误与被告商家发生纠纷,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三倍赔偿。近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范某某严重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对超出部分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2025年1月份,原告范某某在抖音平台上看到被告某商家销售电动飞行玩具,范某某欲售卖该飞行玩具,遂与被告添加微信进行沟通。被告通过微信向范某某发送其营业执照及飞行玩具的视频和图片,且该图片上载明:“1388飞行套餐清单:飞天娃娃感应飞行器混搭90个、飞天仙子300、竹蜻蜓600、赠送价值298发光充电无人机一台、赠送大号蓝牙音箱1个、赠送广告布叫卖录音。”2025年1月7日,范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提供的收款码转账支付定金200元,并向被告订购价值1388元的玩具套餐,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范某某的收货信息。被告按照收货信息向范某某邮寄货物后,通过微信向范某某发送了邮寄货物的单据,范某某于2025年1月8日通过微信又向被告支付了货款488元,剩余货款700元双方约定待范某某收到货物后由快递公司代收。2025年1月11日,快递员将货物送货上门,范某某当着快递员的面开箱验货后发现箱内货物为:电动飞行玩具99个、飞天仙子300个、竹蜻蜓600个、无人机1台、蓝牙音响1个、广告布1个。范某某认为其订购的1388飞行套餐内应全部是电动飞行玩具,不包含飞天仙子和竹蜻蜓,被告邮寄的货物与范某某订购的货物不符拒收货物。快递员将货物装箱后又给被告邮寄回去,范某某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认为其按照1388元飞行套餐清单发货没有过错,且被告收到范某某退回的货物后认为部分货物损坏,只同意退还范某某部分货款。双方纠纷成诉。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玩具,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货物。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了1388元飞行套餐清单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上明确载明:“1388飞行套餐清单:飞天娃娃感应飞行器混搭90个、飞天仙子300、竹蜻蜓600、赠送价值298发光充电无人机一台、赠送大号蓝牙音箱1个、赠送广告布叫卖录音。”且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货物后,原告当着快递员的面开箱验货后发现箱内货物包含:电动飞行玩具99个、飞天仙子300个、竹蜻蜓600个、无人机1台、蓝牙音响1个、广告布1个。与被告微信向原告发送的1388元飞行套餐清单内货物相符,被告按约定履行了其向原告提供货物的义务。原告认为1388元飞行套餐清单内应包含999个电动飞行玩具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主观认识错误,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未构成欺诈,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从购买物品的性质看,原告购买案涉产品亦非自身消费,远超出一般人生活所需,不符合生活常理,其消费者身份不属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的免证事实,原告应负举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三倍损失206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688元货款,且原告已拒收货物并将货物退回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退还688元货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范某某消费金额688元。
法官提醒,销售者出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退一赔三”条款的目的在于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表里不一的销售乱象,常见的商家欺诈行为通常有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等欺骗性的价格销售商品,采取虚构交易、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故意夸大或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等情形。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人受高额暴利驱动,试图通过诉讼途径利用“退一赔三”条款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其购买行为已转变成牟利行为,获利性目的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立法宗旨,影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购买近千件玩具,已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严重背离常情,对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超出部分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