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暂缓执行是企业在面临执行困境时可利用的法律工具,通过合理运用该制度,可争取缓冲时间恢复经营能力,同时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多方共赢。近日,马村区法院利用执行担保,暂缓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为处于困境中的被执行企业争取到了“缓冲”的机会,也为申请企业成功追回了32.63万余元货款,实现双方共赢。
基本案情
原告焦作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供货合同产生纠纷,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32.63万余元,原告催要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马村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冻结。随后,又实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经营状况展开全面深入调查。经了解,该公司虽暂时陷入经营困境,但其仍具备经营生产能力,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态度积极,多次主动到法院向执行法官讲明自身情况,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面见进行详细沟通。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助企纾困的理念,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想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的形式,暂缓对公司的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认为提供担保暂缓执行是被执行人应有的权利,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该执行措施后,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的前提下,由案外人(系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名下足额银行账户作为担保,提前解冻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帮助被执行人恢复正常运营。
此次执行,法院既守住法律底线,以冻结措施彰显司法权威;又倾注司法温度,用善意执行护航企业发展。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企业留住了经营“火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执行担保是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使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确定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法律制度。
暂缓执行:一旦执行担保成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在暂缓执行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完毕。但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