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离不开双方的诚信守约,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拆建改造,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围绕租赁期间新建附属物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裁判,清晰划定租赁行为的法律边界,为市场交易主体敲响诚信履约的警钟。
2001年9月,某村委会与荣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村修配厂房屋出租给荣某某,租期十年,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未经同意不得拆动原有房屋,新建附属物协商不成的,承租人需无条件拆走。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荣某某继续使用厂院且欠付租赁费,村委会2023年8月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厂院,荣某某未履行义务,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荣某某返还厂院,同时明确双方可就加盖部分另行解决。后因双方就新建不动产协商未果,村委会再次起诉要求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厂院原状,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请与前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案涉合同对新建附属物处置有明确约定,村委会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此次案件的审理,再次彰显了法律对合法合同约定的保护,也凸显了契约精神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性。签约需慎重,落笔即生效,租赁合同双方均应严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权利与义务,切不可心存侥幸、自作主张对租赁物进行拆建改造,否则极易面临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依法办事是经营发展的准则。广大市场交易主体要树立诚实守信的交易理念,恪守依法办事的交易原则,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厘清权责边界,在履行合同时诚信守约、按约行事,这不仅是避免民事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之道,更能推动形成稳定、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为市场健康发展筑牢诚信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