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之一,而照片、录像则是记录这个美好时刻的重要手段。即便过了很多年,很多夫妻仍会翻开这盘珍贵的录像带,回忆起点滴的珍贵过往。但是若婚礼录像带丢失,该如何担责和赔偿?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关于修复婚礼录像带丢失所造成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26年1月21日,原告杨某某在淘宝上委托被告某商家提供录像带转U盘数字化制作服务,并将其一盘十几年前的婚礼庆典纪念录像带邮寄交付给了被告处理,双方约定服务费为104元,后原告杨某某通过淘宝订单支付了上述服务费用。被告在收到原告杨某某上述录像带后立即进行了高清修复,但是原告杨某某的原始婚礼录像带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了丢失,被告只能将修复后的婚礼视频刻录到U盘中邮寄给了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损失赔偿未果,据此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我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服务费、赔偿其录像带财产损失,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通过对原、被告多次庭前电话沟通,以“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促进双方沟通,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通过淘宝订单直接退还原告杨某某服务费104元,并另外赔偿原告杨某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25元。该案件成功调解结案,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违约请求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拓宽了当事人对精神损害的救济渠道,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本案中,原告杨某某的原始婚礼录像带丢失虽然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作为原始载体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导致,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被告已将修复后的婚礼视频刻录到U盘中邮寄给了原告杨某某,但被告对原始婚礼录像带的丢失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