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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法院判了!商家赔偿1000元!

发布时间:2026-05-13 17:14:5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马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商家销售过期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份,原告樊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被告朱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2件“鲨鱼肚”食品,共计支付10.85元。收货后樊某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5日,保质期180天,收货时已过期半年之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樊某随即与商家、平台沟通维权,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拼多多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拼多多平台运营方辩称,平台已履行商家信息审核、披露及商品下架等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的经营行为,被告朱某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拼多多平台已完成商家身份审核、信息披露、退款及下架商品等义务,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责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樊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这一“最低1000元”惩罚性赔偿条款,是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坚实后盾。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切实履行审核、监管义务,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务必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若不慎购买到过期、变质、三无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保留好订单、商品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先与商家或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可向12315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无小事,依法维权有底气。马村法院将持续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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