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去取回借条,结果受托人反倒给对方写了一张新借条。委托人一句“我没授权”,就能免责吗?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4年,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陆续向王某借款,双方结算后张某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因迟迟未能还款,2020年9月,张某委托李某去王某处取回原借条。然而,王某提出:要取回旧借条,必须先重新出具一张新借条。李某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一张15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替张某代理”。之后王某多次催款无果,将张某和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张某辩称:双方于2017年结算并出具本息结清证明,并提交一份结清条,内容为“注明之前息本已清”,落款为“王某 2017.10.12号”,证明借款本息均已还清,经鉴定签名及日期系王某本人所写。另外,自己只委托李某取回借条,从未授权他写新借条,李某擅自签条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忙跑腿,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张某提交的“结清条”不能证明借款已还清。该结清条内容模糊、指向不明,且张某未能提供任何还款记录,长期不取回原借条的行为也与“已结清”的主张矛盾。
2.李某出具新借条,是其完成委托事项的必要行为。如果不出具新借条,王某不可能交还旧借条。李某的该行为虽超出“取回”的文义,但属于实现委托目的所必需,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张某承担。
3. 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表见代理。王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代理张某处理借条相关事宜,且其要求出具新借条后再交还旧借条是合理、谨慎的。因此,即便张某实际未授权,也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委托亲友帮忙“取回借条”“拿回欠条”。但债权凭证对出借人至关重要,出借人往往不会“空手”交出借条,可能会要求重新出具凭证或签订还款协议。这时,受托人面临两难:不写,完不成委托;写了,又怕委托人“不认账”。
故对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债权债务事宜时,应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限定权限范围,并告知相对人。同时,偿还借款后一定要及时收回并销毁借条原件,避免留下隐患。
对于受托人:代人取回借条时,如遇对方要求出具新凭证,务必当场联系委托人确认,必要时可录音或保留聊天记录。切勿擅自做主,以免惹上官司。
对于出借人:在交还旧借条前,要求受托人出具新借条或由委托人书面确认债务,是保护自身债权的有效方式,法院会支持这种合理谨慎的行为。
借贷有风险,凭证须规范;委托需授权,代签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