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原告曹某某入职被告江苏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月被告与第三方合作,原告被派遣到该公司的单烧电煤项目上工作。2025年1月,被告通知曹某某离职且并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以第三方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原告不服该仲裁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请。后曹某某又以被告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其二倍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等, 仲裁裁决支持其二倍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案涉双倍工资差额应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被派遣到第三方公司的单烧电煤项目上工作,由此导致原告对劳动关系主体的确认产生混淆,2025年4月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在得知仲裁主体错误后,原告于2025年10月重新提起对被告的劳动仲裁,主观上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具有主张权利的具体行为,基于此,原告存在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正当理由,原告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其第一次仲裁即2025年4月8日重新计算一年,2026年4月7日届满,原告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即7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
法官提醒: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使用关系,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通过劳务派遣获得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负责安排工作、指挥监督、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当劳动者在用工单位遭遇权益侵害时,若存在合法劳务派遣时,应直接向派遣单位提出主张维权,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时效规定,同时也可以保存主张权利,如书面催告、聊天记录、调解申请,或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以证明时效中断。
关于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1)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时效中断:若一方主张权利,如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等,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重新计算。(3)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如疾病、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主张权利,时效暂停,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