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6 年 1 月 2 日,被告赵某某驾驶三轮车沿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和谐家园门口处,与由西向东驶入文昌路的原告鹿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鹿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卫生院和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检查但未发现明显骨折, 2026 年 1 月 9 日到马村区人民医院检查才发现肋骨骨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被告辩称该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明显外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写明原告受伤情况,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五天以后才住院,与被告无关,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鹿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625.28 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某一次性向鹿某某共计支付13000元(现场履行),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任何争议,均不得再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
以案释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鹿某某后续住院治疗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案件事实来看,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虽未出现明显外伤,初次拍片检查也未发现骨折,但身体持续存在疼痛感。时隔数日,原告因疼痛未消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同时已将住院情况及时告知被告赵某某。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交通事故造成的软组织损伤、隐匿性伤情,往往不会在初次检查中立刻显现,延迟数日病情显现并就医,符合普通人受伤后的诊疗规律。加之原告本次治疗的受伤部位,与本次碰撞事故所能够造成的损伤情形相互对应。综合原告的就医过程、伤情部位以及庭审陈述,法院认定原告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不能以事故当时未查出骨折、原告时隔多日才住院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伤情系本次事故引发,侵权人就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能够促成赔偿调解,本质上也认可了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均属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法院仅支持有医疗票据、住院记录、收入证明等证据佐证的合理费用。对于没有证据支撑、超出必要治疗范围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寄语
遵守交通规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自身与他人安全的责任。道路磕碰损伤常有延迟发作、持续诊疗的特点,法律保障受害人完整主张损失的权利,发生交通事故后,合理及时维权、凭证据主张损失,才能依法拿到赔偿。延迟治疗亦会造成现场痕迹灭失、证据留存困难、因果关系难以厘清,徒增双方诉累,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留存诊疗票据,及时沟通化解分歧,切勿拖延观望、搁置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