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污水管道反水,导致室内堆放物品受损,业主指责物业不及时处理,物业则称维护范围不包括室内管道疏通。日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室内公共管道负有定期疏通义务,但业主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物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某某系焦作市马村区某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业主,案涉房屋为毛坯状态。2025年10月9日,其房屋因厨房公共下水管道反水,污水从地漏涌出致屋内被淹,堆放物品遭浸泡受损。事发后,张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赔偿协商未果,拒绝物业公司入户清理积水与疏通管道,次日物业公司才在二楼位置完成管道疏通。张某某未自行清理积水、未及时搬离受损物品,积水系自然晾干,后其又于2026年4月12日搬入新物品,导致受损物品与新物品混同。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正常维护的范围为公共区域的清掏,不包含业主室内公共排水管道的疏通。双方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将物业公司、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楼上十三户业主均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损失价值评估,但多家鉴定机构均以受损程度无法确定为由退回鉴定。另案涉楼栋共20层,部分房屋未装修、未入住,其中原告起诉的十三户业主中有三户房屋未装修完工且未实际入住,其余十户业主在反水前均已完成装修和入住,案涉小区也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备案,物业公司在2025年从未对案涉单元公共下水管道进行过疏通。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按约提供物业服务,其服务内容包含对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案涉小区1楼排水管道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并非由某个业主单独使用,而是由楼栋整体业主共同使用,应属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负有定期进行污水管道疏通义务,该义务并非仅是进行例行检查,其应定期全面排查并消除堵塞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污水管道的完全畅通。
因鉴定不能,结合现场勘验、受损物品范围程度、房屋毛坯状态、折旧及物品混同情况,酌定张某某物品损失15000元。张某某拒绝清理、放任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4000元损失;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三户业主未装修完工、未入住,未使用公共管道,无过错不担责;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下水管道定期疏通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赔偿8000元;其余十户业主作为公共管道共同使用者,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各赔偿3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系小区公共下水管道反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厘清了物业、业主、受害人三方责任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明确指引作用。公共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用设施,是物业服务核心管理范围,物业公司负有定期检查、疏通、维护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在2025年从未对案涉管道疏通,对堵塞反水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明确了物业对共用设施的管理职责。高层住宅公共下水管道由全体相关业主共同使用,业主均有合理使用、避免堵塞义务。在无法确定具体堵塞侵权人时,已装修使用管道的业主,无有效免责事由的,应共同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未装修、未入住、未实际使用管道的业主,可依法免责。财产受损后,受害人负有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拒绝物业入户清理、不自行处置积水与受损物品,导致损失扩大且无法精准鉴定,法院依法酌定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提醒业主维权同时要积极减损。房屋反水、漏水等纠纷中,业主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及时配合清理、疏通,妥善保管受损物品,避免损失扩大或物品混同导致无法鉴定。消极处置、拒绝配合,将直接影响损失认定与赔偿数额。小区公共设施关乎全体业主利益,物业要恪尽管理职责,业主要规范合理使用,受害人要依法理性维权、积极止损。权责清晰、守望相助,才能共建安全、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