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被告刘某作为众包骑手,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米兰家居门前西侧,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骑手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范某某先后在修武县人民医院、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院治疗。骑手刘某通过平台投保太平洋财保四川分公司众包骑士意外险,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20 万元,财产损失限额 5 万元。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保险公司仅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并明确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项目排除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外。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范某某将骑手刘杰晟、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受害人全部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涉众包骑士意外险属于商业第三者意外险,并非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经核定,原告范某某各项总损失共计 162283.36 元。其中: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2698.36 元;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合计9585 元,由侵权人骑手刘某自行承担。
本案是新业态众包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厘清了众包骑手商业意外险的法律定位、赔付边界,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指引作用,众包骑手意外险≠交强险,不能等同于全风险兜底保障。骑手平台投保的众包骑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并非法律强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赔付范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依据,并非受害人全部损失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保险合同明确排除的赔偿项目,应当由实际侵权骑手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将全部赔偿责任转嫁保险公司。
外卖众包骑手作为直接侵权人,不能认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完全免除自身赔偿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项目,骑手仍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保障受害群众能够得到完整救济,也尊重保险合同契约效力。法官再此提醒广大众包骑手应当充分知晓所投保险的保障项目与免责范围,不能简单认为购买骑手意外险即可全部化解肇事风险,在日常骑行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审慎安全驾驶,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