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就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家住马村区的李某强行进入他人的屋内,并且随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0年8月23日23时许,朱某因与荣某有矛盾,遂纠集李某等人去荣某的家中欲对荣实施殴打。到荣的家门口后,朱某和李某先用脚将荣家门口西侧的厕所用脚跺坏致厕所倒塌。后朱、李持刀采取手拍、脚跺的方式击打荣某家的大门,杨某(荣某的奶奶)打开屋门后,朱和李持刀强行进入杨某的屋内,得知荣不在家中,二人采取刀砍、脚跺等方式损毁屋内物品,将屋内的木柜、镜子、钟表等物品砸坏。
2011年4月11日,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