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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有“约束”,违约要“加码”

发布时间:2026-08-30 17:01:34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巧用违约恢复原债权条款,既给予义务人履行缓冲空间,又为债权人权益筑牢保障。

原告某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服务,产生人工费、吊车费、运输费等共计36933元。工程结束后,被告迟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93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考虑到被告有履行意愿,但希望给予一定付款期限,为平衡双方利益,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于202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32000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如被告逾期未足额付款,原告有权按照原诉讼请求,就36933元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备强制执行力。

一、什么是调解中的“违约加码”条款?

本案调解采用的是附条件的违约条款。双方协商,义务人可以减免部分债权、获得履行宽限期;但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调解约定的期限履约,就丧失减免利益,债权人可以按照最初全部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

通俗来讲:按时给钱,可以少付;到期不给,就要按原来的全额本息来履行。

二、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调解是双方协商,不履行也不会怎么样。

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方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另一方无需再次起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该类调解条款兼顾双方利益

一是 给债务人缓冲空间:给予义务人履行期限,减少矛盾对抗,有利于债务实际履行;

二是设置违约约束:以全额债权作为违约代价,对义务人形成有力约束,督促其按期履约;

三是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义务人违约后,债权人还要再次起诉,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实现债权。

法院调解并非“和稀泥”,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同时,通过设置合理的违约约束条款,既柔性化解纠纷,又筑牢权利保障防线。马村区人民法院将持续用好调解机制,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护航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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