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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劝阻需守分寸 言行过激亦有过错

发布时间:2026-09-04 15:45:13


日常遇到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善意劝阻、出言提醒是否就完全无责?其实,善意初衷不等于无限免责,若提醒方式失当、持续言语激化矛盾,对冲突升级存在过错,也将影响案件责任与处罚裁量。日前,马村法院审结一起就餐口角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明确了文明劝阻的法律边界。

2026年1月,刘某某与牛某某在饭店就餐期间,因牛某某徒手抓取公用餐盘内的黄瓜丝,刘某某当场出言提醒。牛某某认为刘某某多管闲事,双方随即发生争吵,经现场人员及时劝阻,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各自返回座位。后续牛某某到前台结账时,再次因前述琐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向刘某某索要姓名、联系方式。结账后,牛某某经过刘某某座位准备离开时,刘某某出言刺激对方,牛某某遂折返回刘某某座位,双方又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牛某某抓住刘某某衣领,刘某某喊话“打,打……”。 牛某某自行将衣领松开后,刘某某仍出言刺激,牛某某遂用右手扇打刘某某左侧头顶一下。

事发后,刘某某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并告知刘某某享有伤情鉴定权利。经鉴定,刘某某损伤未达轻微伤,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公安机关综合全案经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对牛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刘某某不服该处罚,认为应当对牛某某进行拘留,遂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结果。刘某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 “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四十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中,刘某某善意提醒不文明就餐行为初衷正当,但其后续持续言语刺激对方,明显超出了善意提醒的合理范围,对冲突升级存在一定过错,且伤情未达轻微伤、损害后果较轻,公安机关据此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并无不当。

同时,公安机关综合考量牛某某动手打人等违法情节,在情节较轻范围内顶格作出100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法院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综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过错行为认定:善意提醒不等于无责激化矛盾

本案认定刘某某存在一定过错,是案件裁判的核心关键。刘某某发现他人不文明就餐行为并出言提醒,初衷是维护公共就餐秩序、倡导文明风气,该善意出发点合法正当、值得肯定,应予以积极评价。但善意初衷不能掩盖其后续言行失当的过错,在对方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冲突本可以平息的情况下,仍持续言语刺激、激化矛盾,致使对方折返现场;且在对方抓住其衣领时将脸伸向对方并说出 “打,打”,并在对方放下其衣领后,仍继续出言刺激对方,最终导致牛某某扇打了其左侧头顶一下,其后续言行明显超出了善意提醒的合理范围。

二、法律后果认定:被侵害人过错影响处罚裁量标准

本案中,正是基于刘某某对冲突升级存在一定过错,结合伤情较轻的损害后果,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牛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同时,刘某某的过错不能抵消、免除牛某某打人行为的违法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公安机关在“情节较轻” 的法定裁量区间内作出顶格处罚,既充分评价了牛某某主动到刘某某座位处索要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动手打人等行为的违法性,又兼顾了刘某某的善意初衷,客观考量其推动冲突升级的过错,量罚适当。

日常生活中,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确实令人反感,公民主动抵制、善意劝阻不文明行为,是维护公共秩序、弘扬文明风尚的体现,理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善意初心不能成为言行失当的挡箭牌,维护公序良俗更需坚守理性合法的边界。面对生活琐事、邻里纠纷、公共不文明行为,应当坚持文明沟通、理性处置。劝阻他人不文明行为时,需把握尺度、克制言行、就事论事,切勿言语刺激、激化矛盾;遭遇矛盾冲突时,应冷静克制、及时止损,避免小事拖大、大事变乱,切勿因一时口舌之争引发违法风险,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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