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不吃窝边草”这是一句老话,动物们还知道自己的生存法则,要保护家门口的秩序,可有人却连兔子也不如,偏偏专吃窝边草偷邻居,被马村区法院以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张某住在马村区某村,从小就不务正业,到处骗吃骗喝,长大后竟然把手频频伸向同村,趁没人时窜到同村王某家进行盗窃,偷走现金和手机等贵重物品。第一次得手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先后窜至同村六户人家中采取撬门、翻墙等手段实施盗窃,并把六次偷盗物品变卖的五千余元挥霍一空,后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马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便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