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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受伤害 公交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9 14:56:38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公交车上意外受伤的案件,最终判决公交某公司赔偿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5万元。

    2011年7月13日,焦作市居民武某在某厂区门口乘坐焦作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上车后,在武某尚未站稳的情况下,车辆突然加速致使武某摔倒受伤,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武某受伤后,被送至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第一尾骨骨折。后经鉴定,武某所受伤害目前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与某公交公司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应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武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公交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双方表示服判息诉,且已经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许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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