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因对被害人陈某在打牌时未经自己同意拿走其钱夹内100元现金不满,在邻居家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朝赵某脸部打一拳,后赵某将陈某推到卧室内的床与墙之间的空隙内,陈某被卡住,赵某用拳殴打陈某面部致陈右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0月22日,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1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另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