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事女以蹦迪时脚被踩为借口,手持酒瓶砸伤被害女小萱的脑袋,并招来同伙小强将小萱同伴殴致重伤!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强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带赔偿受害人两万余元。
2009年3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小萱及其同伴刚从x演艺厅出来走到焦作市某街角,忽然身后的几个女孩迅速赶上,其中一黄发女孩指着小萱大声斥责,说小萱在之前蹦迪时踩疼了她的脚,说话间便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向了小萱的头部,酒瓶应声开花。小萱的同伴小臣见状赶忙上前拦架,黄发女孩儿不但不“见好就收”,见有人阻挠便掏出手机“求援”说“有人找她事”。随即以小强为首的十几个男孩火速由远及近在黄发女的指引下对小臣等人开始了群殴:小强在小臣身后用左胳膊搂着他的脖子,右膝猛顶他的右腰,把他打翻在地,后用一个轮滑鞋朝小臣的头上、身上乱打。同时还有人用脚踢了小臣的肚子……
事后经鉴定,被害人小臣外伤后致肠系膜上动脉一分支破裂,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小强是累犯,同伙之前仍有余罪,遂结合本案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