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涉农盗窃羊只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已判刑)和李某(另案处理)开车拉石料路经焦作市马村区某办事处东铁路口附近时,见到有一羊圈,二人商量有空来此偷羊,回家后告诉了被告人赵某,2月5日深夜,李某又叫来刘某,四人开车去偷羊,2月6日凌晨,四人来到焦作市马村区某办事处东铁路口东侧被害人王某的羊圈,将37只绵羊盗走赶到一废弃房间内,王某和李某开车先运走十余只羊到某村,让赵某和刘某看羊,王某和李某又开车跑一趟和赵某、刘某运走十余只羊到某村麦地,之后李某将羊卖掉,导致被害人损失37只羊。经鉴定,被盗绵羊的价值为24880元。赵某分赃款3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退赔受害人74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