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是某村村委会的会计,他负责从乡里领取全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然后发放给大家。2011年4月,冯某领取了李某的4800元工资后,没有支付给李某,原因是当时村里急用钱,冯某把李某的工资挪作他用了。后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冯某于2011年10月以经手人的名义给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据此,李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支付李某工资4800元。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作为村里的会计,领取了李某的工资应当及时给付,不能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挪作他用而拒不给付,此后还给李某出具有欠条,认可欠款4800元的事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冯某辩称这个钱不是其个人所用,而是村里花了,等村里下了帐就支付给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令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48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