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教师工资案,村委会被判处支付教师工资2万多元。
张润润(化名)于1985年由某村委会指派在村小学任教,刚开始时工资均正常支付,但后来一直拖欠张的工资,期间,张多次前去催要,村委会支付部分工资,剩余2万多元不予支付,纠纷成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润润在某村委会开办的学校工作,应当及时并足额给其发放工资,因村委暂时无力支付,给张润润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了拖欠其工资2万多元的情况,对此债务,村委会应当偿还,因而对张润润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