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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言巧语骗行窃 共陷囹圄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2-12-06 14:26:29


    日前,焦作市马村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赵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原在马村区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2年5月30日上午十来点钟,某电厂一个自称姓周的工人,来到废品站问要铁不要,李某、王某就和周某谈铁的事,周某说你们自己进电厂里边弄车往外拉,拉一趟给500元,随便拉,也不过称。李某、王某当时心里都明白,这是让进某电厂偷铁。一想着能挣钱,利润不小,李某和王某就答应晚上一块干。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与“老周”(另案处理)共谋后,纠集了被告人刘某、赵某,四被告人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位于某电厂项目部工地,盗走H钢690公斤,角钢200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4176元。四被告当晚被抓获,赃物被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赵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法院院予以采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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