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2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追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黎某经济损失近3万元。
家住马村区黎某与李某系同村居民(街坊),李某于2011年5月份购买一辆吊车,从事吊装业务从中牟利。2011年9月3日,原告黎某购买一些树木,雇佣谷某等人去伐木,请被告李某用吊车固定树木用以防止树木翻倒,事先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如何支付报酬。在伐树过程中,被告李某只负责驾驶吊车,砍树及固定树木均由原告黎某及其雇佣人员完成。在砍伐最后一棵树时发生事故,固定树的绳索与吊钩脱落致使树木翻倒而将谷某砸死。经原告黎某与谷某家属协商,原告黎某依据雇佣合同关系赔偿谷某家属各项损失16.5万元。后黎某与李某就此次事故责任分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黎某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黎某请被告李某用吊车固定树木用以防止树木翻倒,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黎某负责固定树木和砍树,未固定牢绳子,致使绳子脱钩树木翻倒,将古某砸至身亡,且对被告李某的执业证件没进行审查,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在从事服务活动中,在没有吊车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吊装业务,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李某李应征承担15%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