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商店老板由于疏于安全管理,导致送货民工掉落地下室摔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超市老板老于赔偿民工老严家属十万元。
被告老于经营一家超市,为了铺货方便,在超市附近租用了民房作为仓库。仓库内的一角是房子地下室的入口,入口为三米长,一米五宽的长方形,地下室深3米。老于为了防止不知道的人来了以后掉下去摔伤,便在仓库的墙上贴上了提醒的标志。2012年6月9日,多次给老于送货的民工老严又来给老于送货,在往仓库搬货物时,一不小心失足从地下室入口掉落,摔到了头部,老于赶忙打120急救,但老严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严的妻子和子女认为老于没有在地下室入口上设置盖板等,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了老严失足摔死的事故。于是将老于告上法庭,要求老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元。主审法官告诉双方,老于作为仓库的管理和使用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老严在看到警示标志,也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双方在事故发生上均有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