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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窃项链可恨 失主趁机敲诈可恶

发布时间:2013-03-27 08:30:49


    公民丢失财物,通过自力救济挽回财产损失,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不去报警,以此要挟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甚至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2012年10月15日,牛某去朋友田某家玩耍时,发现田某放在化妆柜上的一条金项链,十分漂亮,暗起偷心,她趁田某不注意,顺手将项链装入自己的手包里带走。几日后,田某的丈夫李某发现项链不见,就问田某项链下落,田某不知。经二人分析,牛某有重大嫌疑,遂给牛某打电话,并质问牛某项链下落,牛某心生恐惧,承认自已偷走了项链,双方相约晚上11点,牛某将项链归还田某,田某不追究牛某责任。当晚双方见面,田某取回牛某偷走的项链。而田某丈夫李某以牛某偷项链要报警为理由,逼迫牛某写下一张三万元的欠条。之后,李某多次打电话威胁牛某并催要该三万元钱,牛某被逼无奈报警。2013年1月15日,李某与牛某约定见面要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马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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