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光曾经于2003年因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没过五年,又伙同他人偷了人家七只比特犬,等待自己的竟然是长达十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为其实施盗窃通风报信的哥哥张晓雨也因此而“受连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和其一块实施盗窃行为的柴小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4月9日,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对张晓光等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张晓光想偷陈某的狗,便告诉其兄张晓雨(张晓雨熟悉陈某狗场),如果和陈某去斗狗后给自己来个电话,趁其狗场无人看管之机将狗偷走,张晓雨答应并给其讲了要偷的狗在狗场的位置。2008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张晓雨来到陈某狗场,和陈约好去邻近的一个县斗狗。14时许,在他们临出发之前,张晓雨趁机给其弟张晓光打电话讲自己与陈去邻县斗狗了。于是张晓光又打电话给柴小豆,叫其帮忙偷狗,因柴不会偷狗便又联系张三(另案处理)帮忙,柴和张三开着借来的黑色轿车来到陈某的狗场。因外边有人,且大门上有锁链,无法得手,柴便将情况告知张晓光,张晓光买把大铁钳又来到陈的狗场,张三用铁钳将狗场门锁剪断,并将大比特狗抱到车上,又和张晓光将六只小狗娃抱到车上拉走。后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比特犬母狗一只的价值为壹万柒仟伍佰元整,六只狗娃每只价值为陆仟元整,六只狗娃总价值为叁万陆仟元整,以上总价值为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光、张晓雨、柴小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晓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雨、柴晓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该案宣判后,张晓光、张晓雨、柴晓豆均提出了上诉。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