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出生于1980年9月,正值年富力强,三十而立之年。但在亲戚朋友眼里,马某可谓是“战绩累累”,究其原因,原来是马某1999年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8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8月5日马某再次被刑满释放。本以为马某会痛改前非,然而,在出狱后不到一个月,马某又因与朋友言语不和,持刀伤人,再次把自己送进牢狱。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吴某在焦作一饭店遇见被害人王某等人,因之前就认识,二人上前和王某开玩笑,在开玩笑时王某与马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事件,马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将王某的面部、胸部划伤。经鉴定,王某左侧颈部乳突下与发际交界处至左侧面颊部有一横形9cm缝合创,其中左侧颈部长6cm,面颊部长3cm;左侧胸部有6cm缝合创,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3年4月18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