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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二十年 无辜子女受伤害

发布时间:2013-05-13 10:24:46


    2013年5月8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后经法院调解,非婚生女王园园由其父亲王战胜抚养至成年,母亲李清音每月支付300月抚养费用。

    王战胜与李清音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爱。由于当时生活条件差,男方又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个对未来生活充满美好憧憬的懵懂少年坚信爱情是彼此的事情,与他人无关。二人冲破世俗、不顾阻挠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在这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生活”中,生育了一子(已成年),一女。很快美好的爱情就被现实生活的平淡所取代,每当矛盾出现时,“我们没有结婚证,谁也管不着谁”就开始充斥着这场“婚姻”。二十年的“婚姻”生活,双方几经分合,终于双方再也无法忍受对方,2013年4月,王战胜诉至法院,要求获得未成年女儿的抚养权。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非婚生女”小莉,已进入青春期,思想开始出现叛逆,对父母的行为抵触情绪非常强烈,并扬言到“只要给我钱,哪个我都不跟”。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亲切交谈和对法律的讲解,让这个“内心缺少爱,却强装冷面”的少女明白国家法律对青少年的关心及保护,同意跟随父亲生活。

    婚姻并非儿戏,婚姻的双方不仅仅是享受爱情的甜蜜,同时也是一份责任的承担。既有对对方的责任也包括对孩子、对家庭的责任。父母是孩子人生第一本伴随成长的教科书,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孩子是否能健康成长,在孩子身体一天天的长高长壮时,莫要忽视孩子内心的建设是否健全,是否需要更多超越物质的关爱,希望为人父母多些责任感,莫让自己的不负责任伤害了年幼的孩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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