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外委托鉴定、检验、审计、评估、变卖、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案件的工作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对外委托案件在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鉴定、评估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对外委托案件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如下:
1、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申请对外委托案件范围或对外委托申请不明确,或委托事项不具体,或申请委托事项无相关专业机构,亦无相关专业人员的,司法技术科将不予对外委托。
2、对外委托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或未在限期内足额交纳相关费用的(但与专业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司法技术科将不予对外委托。
3、对外委托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事项申请的,应承担为进行对外委托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司法技术科提供检材资料,或提供的检材资料不充分,或提供的检材资料虚假,应当承担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在接到选择专业机构的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司法技术科将依法定程序确定专业机构。
6、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一定局限性,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专业机构亦仅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送检材料、勘验记录、调查情况等作出对外委托事项结论,故对外委托案件的报告结论有可能存在瑕疵等情形,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另外,由于对外委托案件解决的是法院处理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专业机构除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外,在对外委托活动中,应当围绕委托事项提出的目的进行,故对外委托案件的报告结论可能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7、各方当事人对专业机构的相关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提出质疑,一般应当在对外委托程序启动之日起,委托事项报告结论出具之日前提出,逾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对外委托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委托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委托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审判、执行部门存在对鉴定结论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上述风险将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应有风险意识,尽量减小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