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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拒付押金 被判决应当偿还

发布时间:2013-09-11 16:31:49


    赵高兴卖给史小军一辆货车,可是双方却因2000元押金打起了官司。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处史小军归还赵高兴押金2000元。

    老车主赵高兴于2011年11月份卖给史小军一辆货车,购车时已告知史小军车辆曾发生过2起小事故并已处理完毕。史小军付车款时少给了老车主赵高兴2000元作为押金,以三个月为期限,并由史小军书写内容为: 今押老车主2000元整车辆违章押金,2011年11月21日以前违章归原车主负责处理,三个月后无其他纠纷,归还原车主2000元押金。可三个月已过,双方约定违章押金的情形并没有出现。

    当原车主赵高兴向史小军索要押金时,史小军却说赵高兴隐瞒了事故的次数,导致其购车后买保险时多支付费用4000元。史小军认为,他所买的是一辆旧车,买保险时如果此车在第一年内没有发生过事故,那么第二年再买保险时可以比第一年少交10%,但此车已发生过事故,导致他买保险时多交了4000元,故拒付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双方约定的违章押金的情形并未出现且已满所约定的期限,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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