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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未还 非法拘禁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3 09:22:31


    郭亮向张某借钱到期后未还,不料却被张某等人非法拘禁9个小时。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孙某和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30日郭亮向张某借了15000元,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4月2日早上9时许,张某带着孙某和金某在一宾馆房间内找到了郭亮,并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逼迫郭亮还钱。直至当日下午18时许,郭亮将其受雇驾驶的范某的货车抵押给张某等人,并将该车停放在一工厂院内后,郭亮才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张某、金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金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孙某和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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