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凌(化名)原是某企业职工,却无故被单位“放假”近两年,至今未发一分钱工资,她曾多次找到单位要求上班,但都被拒绝了。无奈,李香凌把单位告上法庭。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李香凌与某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她停工期间的工资2万余元。
李香凌诉称,她于1995年到某企业参加工作,月工资2500元。2006年,李香凌的父亲李某在某企业贷款100万元,因做生意赔本未能履约。单位让李香凌回家督促父亲还款,否则停止其工作为由,在没有出具任何处理意见情况下,把她“放假”回家至今未发一分钱工资。单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李香凌的合法权益。
某企业辩称,李香凌刚参加工资时为临时工,后来在家休息几年,当时没有办理正规的工作手续。停止工作前基本月工资为1200元,其余的为效益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香凌于1993年6月份到某企业工作,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李香凌要求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支持。1993年至2013年李香凌在某企业工作,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故依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1600余元为标准,单位应向李香凌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但过高部分不予保护。单位将李香凌无故停止工作,应当承担其停工期间的工资。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