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老百姓公认道德准则,家住修武县的肖某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因助人心太切,本来占理的事,反而输了理,还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1年冬天,刘某给田某拉鸡笼到郑州送货,刘某将货款代收捎回,后田某多次找刘某要货款,刘某一直推托,拖欠田某15000元。2012年7月3日,田某又给刘某打电话要钱,刘某拒绝后,田某就十分生气,就叫来好友肖某等3人教训刘某,4人开车到刘某在马村区的店内,推搡刘某并强行带走,在路上威胁、殴打刘某,限制刘某人身自由至当日下午13时许。2013年12月20日,肖某感到事态严重,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投案。
马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肖某是从犯,结合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肖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