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八十五岁的老太太项某通过法律援助来到法院起诉其四子女,要求四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医药费由其四人均摊。马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
原告项某诉称,四被告均系原告子女。现原告年事已高,因其儿子不让原告回家,现在一敬老院居住。敬老院每月花费千余元,但没人承担该费用。另原告之前住了两次院,该医疗费应当由各被告平均承担。原告老无所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原告医疗费由四被告均摊。
三被告同意给付赡养费并分摊医疗费,但另一被告称,因分家不公,其不承担原告的费用。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不能以分家不公为由而不尽对原告的赡养义务。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