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是通过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承办人、承办部门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律、违反办案纪律和“五个严禁”规定等问题,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条 《廉政监督卡》旨在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早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以更有效的方式监督约束办案人员,以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使本法院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严格执法意识、清正廉洁意识、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廉政监督卡》适用范围为在本院立案、审判、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章 《廉政监督卡》的发放与回收
第五条 《廉政监督卡》在立案时由立案庭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送达),要求一人一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积极邀请当事人填写《廉政监督卡》(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非刑事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确保《廉政监督卡》的回收比例达到所办案件的90%以上。
第七条 刑事案件《廉政监督卡》的发放范围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审判人员应当确保发放的《廉政监督卡》全部回收。
第八条 《廉政监督卡》不能回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回收的原因。
第三章 目标要求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工作不不主动、态度不积极,致使《廉政监督卡》回收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将按月进行通报,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发放、回收《廉政监督卡》,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每月五日前,各业务庭、执行局要将本部门审判员、执行员的结案数字和所结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号、案由等情况统计后报监察室(结案统计表附后)。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廉政监督卡》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月通报《廉政监督卡》的回收情况,按月汇总《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意见,并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第十四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部门纪检监察员、政治处,对各部门《廉政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意见,要逐条进行调查落实,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不涉及违法违纪的,要通知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限期整改。
以上处理情况将载入被反映人的廉政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通过《廉政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第十七条 贯彻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将作为年终对本院各部门、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廉政监督卡》样本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廉政监督卡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为了依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我院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如果您在案件审理执行等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审判和执行纪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行为,请您填写此卡,如实向我院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您。谢谢您的监督!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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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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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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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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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 |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
当事人反映意见(可另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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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意见,请您填写后寄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也可投递到法院大门东侧举报箱。 举报电话:0391-3948894 邮编:454171 地址:焦作市解放路3411号 举报电子邮箱:mcf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