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仝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1月10日,赵某某约仝某带着三百块钱的毒品,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和文昌路交叉口以东100米处,和张兆宾进行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赵某某的身上查获用于交易的冰毒0.61克,随后又从仝某面包车的档杆位置钱夹内,搜出藏匿的冰毒7.61克,经鉴定,查获的8.22克病毒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赵、仝二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