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丈夫不扶养 妻子诉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21 14:02:31


    日前,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丈夫刘某每月给付妻子李某211元扶养费并承担李某以后治疗费的二分之一。

    李某诉称,李某婚前患病但未及时治疗,婚后,虽经过治疗,但未彻底医治,导致病情严重,夫妻感情由此淡漠。2013年10月李某被查出患有尿毒症,肾功能不全。根据医生意见,李某需要每月去医院透支治疗,刘某在李某患重病后对李某不管不问,更不支付李某生活费及医疗费。现在,李某独自住院治疗,由于患病无法去工作,生活极度困难,李某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治疗费理应支持。但李某婚前明知患病而未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敏雯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68332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