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偿还能力,却对法院的执行置若罔闻,宁愿被拘留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近日,这名男子被焦作市马村区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3月1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将牛某起诉到马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马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马村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牛某进行传唤,向其进行法律释明、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某一直声称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25日牛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依法拘留15日。在牛某被拘留期满后,执行人员多次对其进行了法律教育,但牛某依然置若罔闻,坚持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承办人经过调查2013年3月1日,被执行人牛某以10万元的价格取得位于马村区某小区门面房一套租赁权,于2014年5月份又以40万元的价格转给康某夫妻。被执行人牛某将所得款项用于盖房及偿还其他债务。马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马村法院以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仍需履行其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的判决、裁定,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法应予严惩。)